洪树涌律师网

泓法战队: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洪树涌、杨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01

案情简介

最近,我们战队办理一起农村自建房,一名8岁小孩在与其他小孩一起玩耍时跑进工地,不幸跌入电梯井中溺水身亡案件,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张某刑事拘留,并于刑事拘留后的第7天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经过多方努力,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张某被取保候审。

02

意外还是过失?

邻居小孩在张某的自建房中不幸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还是房主张某过失致人死亡呢?

刑法意义上的意外和过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照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六条则规定了意外属于:“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具体的说,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完全无法预料到的或是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属于意外。意外虽然引发了危害后果,但该危害结果的产生与行为人的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当该危害结果的受害人以原告身份就意外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时,也并非一定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份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显示,未成年人刘某与同龄人玩耍时,攀爬至建筑物天台的太阳能热水器,压迫集热管,导致热水泄露,从而严重烫伤,经过42天的住院治疗,共产生医药费约23万元,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就此危害结果,刘某及其监护人以刘某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为由,将该太阳能热水器的原所有人、现所有人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中载明,除了原告的监护人存在监护过错之外,“被告作为涉案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者、管理者,作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预料到有人会不顾危险攀爬、踩踏太阳能热水器。”

即法院认为对于三被告来说,该危害结果不是出于被告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他们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三被告无需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属于情理之中的没有预见,而过失则属于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了却自信可以避免。即过失属于因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了危害结果,行为人需为此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意思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因疏忽大意而导致过失的情景譬如“开门杀”。车辆停稳后驾驶人或乘客在开门时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车辆经过,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导致他人来不及反应撞上车门,继而发生伤亡事故。

另外一个场景比如倒车过程中由于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从而发生车祸导致人员伤亡。

2018年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苑某在倒车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到车附近有人,将四名被害人撞伤,致使其中一名被害人死亡。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苑某有期徒刑四年。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的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后果,但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的经验、技能、知识或者是客观环境等过于自信,认为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在驾车过程中,明知超速驾驶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行为人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或认为路面车辆少、行人少而超速驾驶,结果发生车祸。这时候行为人就是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比如高空抛物。行为人在看了一眼楼下发现没有人后将杂物从高楼抛下,此时恰好有人经过,正好被行为人抛下的杂物砸中,产生了伤亡。在这种行为中,行为人其实已经预见了高空抛物有可能产生伤人后果,在抛物之前观察了楼下的状况,认为楼下没人后抛下杂物,但还是不幸产生了危害后果。这也是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2020年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某某已经预见到其从高空向下扔重物会砸伤人,但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马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前提下,最终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通过上面的分析和案例可以看出:

首先,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都是过失犯罪,且都应当预见结果的发生,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但对于是否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是存在区别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但自信可以避免。

其次,是否属于应当预见的行为的评定标准不应超出一个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行为人应同时具备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才必须要承担过失产生的危害后果。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义务或能力,则无需为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及时委托战队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辩护人及时会见张某,为张某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主动与经办检察官详细沟通,提交了多份《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最终依法做出了不予逮捕的决定,张某得以释放,走出了看守所。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