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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法战队:抖音上剪切短视频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洪树涌、王燕妍


近年来,抖音几乎成为人们消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一些账号将影视剧主要情节分段剪辑,“一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精华”、“短视频追剧”等吸引了不少用户观看。那么混剪短视频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呢?一个粉丝的咨询引发了本篇文章。

笔者在某搜索引擎上输入“抖音上剪辑视频犯法不?”这个问题,跳出的第一个答案即为:“要看做的视频内容是否合法,只要视频内容合法就不违法,如传播他人独创性视频进行牟利,可能会涉嫌侵权,截取片段用于个性化改编或者再创作一般不会认定为侵权。”这样的答案有待商榷,涉嫌对人们进行不好的价值引导。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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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在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如因侵犯著作权而被定罪,会在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这个量刑并不轻,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看到这里,剪辑影视剧短视频的抖主们会特别担心,但也不是说,你剪辑了短视频就一定会坐牢,先不用急,侵犯著作权罪还是有一定的成案门槛的,这个门槛最主要有两个考核指标,第一要看是否达到数额和数量的标准,第二要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该类案件的立案量化门槛。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500张(份)以上的。

第(一)(二)很容易理解,我们再看看如何确定何为“1份”?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7】6号) 《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等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影视作品下载或在线观看,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合计在500份以上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其中,包含1部及以上电影,或1集及以上电视剧的1个视频文件为1份。我们看一下浏览量很大的网红们剪辑的视频,如果按这个数量的量化标准,亦很容易就达到立案的标准及处罚的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剪辑视频达到500个,三个中有一个达到量化标准,就达到了被追诉的标准,就有可能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15万以下、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金额在15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大的视频主来说, 以上的数量及金额,并不是很难达到。

什么是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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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11年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下,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办案机关通过抖音主剪辑及发布的视频,通过调查平台、通过调查是否销售、是否刊登收费广告、是否捆绑第三方作品、是否发展会员等来搜集“以营利为目的”证据,再通过客观的立案及量刑的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非很难的事情。

那如果剪辑的短视频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没有构成刑事犯罪,著作权利人追究视频剪辑者民事侵权责任,还是需要承担民事的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现在网络视频剪辑泛滥,甚至有些人还大张旗鼓地招生,明目张胆地教人剪辑电影、电视剧拉动流量从而赚钱,并鼓吹年入十万不是梦,对一些观望者来说,利益很是诱人,但是这样的事情能否能做?是每一个影视剧短视频剪辑从业者都要慎重考虑的问题。轻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钱,重则承担刑事责任坐牢, 得不偿失,一定要慎之又慎!!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王燕妍 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诉讼专业部副部长、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