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均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该罪名的讲解,笔者已在上篇文章中有简要分析,现不再赘述(《泓法刑辩:企业合规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思路(一)》)。本文主要从该罪名中是否宣告缓刑的角度对个案进行分析,从而探究该罪的辩护思路。
首先,什么是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又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五)死刑”,以及《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附加刑分为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两种,那么从以上法条中可以看出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从性质上来讲缓刑只是暂缓执行刑罚的考验期,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其次,什么样情形可以宣告缓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宣告缓刑的前提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但如果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被判处拘役或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则应当宣告缓刑。
最后,参考判例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案件在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一般来讲作为员工以及边缘化工作的负责人的身份,会相对比较容易获得缓刑。我们一起参考以下案例共同学习探讨。
案例一:【(2016)粤01刑初655号】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某某有限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逃税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2016)粤01刑初523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唯指控钟某甲参与的数额以及认定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吴某乙、吴某甲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有误,本院予以更正。鉴于被告人吴某乙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结果:被告人吴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三:【(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7号】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上传下达的次要作用,并非犯罪单位决策之人,其本人亦没有获得非法利益,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且其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真诚悔过,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四:【(2021)粤0112刑初90号】
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本案进项抵扣税款已全部补缴,其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结语
该罪名中的被告人在最终结果上是否能够宣告缓刑是要综合性考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一个硬标准,并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会宣告缓刑,例如(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626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分别判决二年零四个月和一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因此,具体到当事人个人案件还是要具体分析,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节来制定辩护策略。
作者简介: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刑事专业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律师: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成员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副秘书长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