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陈为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坦白讲,许多同行会直接说:听证会,走个流程罢了。
随着各地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落实,听证会这一形式必然会得以越来越广的适用。而“召开听证会”其实在刑事案件的各家承办机关(公检法)自家法规要求中都多少有所提及,也大多是“非必选项”——即“XX条件下,‘可以’召开听证会”,其显然并不是大多数程序的“必选项”。故即便时有召开,部分办案单位也有如对待“选修课”一般,不似对待法庭审判般认真,也不如对待书面意见般严谨。
由此笔者恰恰认为,此种相对“随机触发”的司法程序,有时反而是律师办案过程中少有的“可施展拳脚之处”。
以笔者亲历的某省某市检察院羁押听证会为例,笔者经办的这起案件正处于捕后侦查期,一来律师尚无机会查阅卷宗材料,信息来源全凭会见以及与经办人沟通,二来该当事人就会见情况来看并非主犯,好消息当然是相较其他同案犯一般处罚较轻,坏消息是当事人所知甚少,甚至有点一问三不知。
二者叠加,使得笔者在书面及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时甚感被动,笔者深知,侦查期律师能做的绝不仅仅是等待,能否获知案件情况很大程度将影响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以及律师应当如何给出对应的法律分析。说来也巧,在笔者写下本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恰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出台,该市检察院收到申请后即决定召开关于该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听证会,笔者自然也作为辩护人出席了本次听证会。
单就本次听证会而言,笔者深感听证会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
是给律师的重要材料补足
PART
01
就本案而言,该市检察院对听证会的重视充分体现在书面材料上,其就本案案情主要事实、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行为、检方做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理由做了充分说明,且于听证会现场又做了充分说明,可以说经过一场听证会,笔者对于后续的辩护思路、沟通方向也明晰了不少。
是律师口头表达辩护意见的重要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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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因该检察院相对笔者山高路远,单程时间就需要接近八个小时,故笔者提前一天就来到检察院附近酒店下榻,就为了一早参加这场听证会。
在上午约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里,检院共召开了两场听证会,第一场并无辩护人赴会,仅检察官介绍案情、听证员简短发表意见即结束,剩余一个来钟,便是笔者与公安、检方就纸上已经写明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结果进行了数轮的意见交锋。
在此过程中,笔者的切身感受是:这是一场多数法庭辩论所无法比拟的开诚布公且充分陈述的有效辩论——公检部门都对变更强制措施的难处进行了详细说明,以至延伸到了本不属于听证会原定内容的案情争议焦点讨论,检察官甚至主动与笔者分享了当地的司法习惯、可能的公诉、裁判结果——许多讨论内容已远远超出笔者原先所预期,会后笔者也暗暗庆幸,虽是上千公里单刀赴会,但还好是有备而来,才能有这一个小时的充分辩论。
可能将有利于后续沟通
PART
03
笔者在听证会上所收获的,不仅是案件事实的明晰、争议焦点的辩论,更是通过诚恳且以实为据的辩论、说理,获得了公检办案人员态度上的“软化”,从原先大家的“公事公办”,到最后各方愿意开诚布公讲述理由,再到愿意就某类案件办理过程的难处及争议点进行探讨,相信各方的态度也将延续到办案的全程,相信也将更方便笔者的跨省办案。
回到本文的正题,刑事案件的听证会,到底有没有用?笔者当然是持肯定态度。看一个程序有没有用不仅是单单看结果是否发生改变,还要看程序的有无之间,是否提升了案件对于当事人、案件参与人的透明度。用最高检的说法,是“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用我们刑辩律师的说法,就叫做“让该坐牢的坐得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
看得见,有标准,够明晰,本身就是作用。
(完)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为 广信君达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辩论团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