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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法刑辩:未经公布的检验操作规程,能否作为鉴定依据?


洪树涌、杨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笔者近期在办理一个案件时发现,在对于当事人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的涉案物品鉴定书中所采用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等检验操作规程均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并未对外公布,从而导致鉴定书中涉案物品的检验流程是否符合规定?!抽样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随机抽样?!结论是否考虑了扣押物品的不合格率等内容在卷宗中均无反映?!当事人、辩护人对这些均属于重要检验操作规程的情况也均无法明确知悉。

涉案物品的鉴定结果对于当事人的定罪量刑起着极其重要的的作用,对于辩护人来说,对鉴定文书的质证也属于重中之重,但在抽样方案、检验方法不对外公布的前提下,辩护人根本无法就检验方法、抽样方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开展质证工作,从而也导致辩护人无法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案例检索可发现,检验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书不对外公布并非个例。在以往案例中也有辩护人或被告人碰到这个问题,并就此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不对外公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如(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XXX号中,上诉人冯某上诉理由之一就是内部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其涉案物品的标准,检验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又如(2015)鄂公安刑初字第XXXX号中,辩护人提出内部规范性文件并不必然对被告人产生约束力,在没有组织被告人学习的前提下,该文件对被告人不具备约束力。

但可惜的是,审判机关在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中,并未对上诉人、辩护人的上述观点进行正面回应。

而在(2020)鲁0282刑初XXX号中,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鉴定时鉴定依据未对外公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的辩解意见。审判机关则直接回应称鉴定依据已经予以印发、发布,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笔者认为,抽样方案、检验方法等检验操作规程属于鉴定机构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在未对外公布、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内部规范性文件并不产生对外的效力性,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正如(2019)京0102行初352号判决书中所言:“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应当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媒体、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应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执行。”

虽然该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但笔者认为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关于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对外法律效力问题,对于刑事诉讼案件一样具有参考意义。

因此,鉴定依据作为规范性文件仅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执行而不对外公布,明显侵犯了辩护人、当事人的知情权。依据这些未公布的检验操作规程所制作的鉴定书、鉴定报告,显失公平,应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以未对外公布的鉴定依据所制作的鉴定报告、鉴定书,也不应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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