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杨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引言
PART
01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它为侦查破案指明方向,也是刑事拘留、批准逮捕的证据之一。经过庭审质证,司法鉴定意见也往往成了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往往由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但笔者在最近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对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的涉案物品的司法鉴定意见,但在卷宗中只附有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的资质证书,均没有显示有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信息,在国家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moj.gjzwfw.gov.cn/)中也查询不到该鉴定中心及鉴定人的备案信息。
思考
PART
02
一、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非笔者本次遇到的特例。事实上,相当部分的公安机关下属的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省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名册,也往往查询不到该省公安机关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究其原因,就是公安部2019年11月22日发布,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都明文规定:“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这两条规定都明确的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备案权利交给了公安机关内部。
二、而事实上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其中就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在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发布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中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也就是说,只要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个人,不管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必须在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两高三部的通知更是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审查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并公告。
三、《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办法,属于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从位阶上明显低于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通知,更不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发布的决定属于法律渊源,法律位阶天然高于公安机关内部的管理办法。
因此,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之外,不在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公告,明显违法。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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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也在近年纷纷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了各自行政区域内鉴定管理条例,其中关于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的备案问题,也做了规定。列举如下:
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2016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
2021年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由其直接管理,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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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按照两高三部的通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公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其中一点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为公安机关内设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第三部门备案及公示并不会降低鉴定意见或鉴定书的证明力,也不会对案件的进程产生影响。相反,备案及公示更能提高司法公信力,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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