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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法刑辩:“你没想抢劫?真的假的?”


洪树涌、陈为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上来先做攻防:一、笔者没想说2023年了就不存在抢劫犯;二、笔者没有说不构成抢劫罪就是无罪;三、笔者不认为社会治安的好转能够作为嫌疑人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当然说辞。


今天想聊的是抢劫罪关于是否有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问题。

会关注到这一构成要件的起因是笔者经办了一起“抢劫案”,笔者相信该案当事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抢劫”案件(但由于该案件尚未有最终结果,本文中先不多展开),在检索案例、法条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在涉“抢劫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真没想抢”虽然可能客观存在,但是许多案例仅凭对主观故意的否认而想要取得无罪或轻罪的裁判结果却是需要历尽波折···

抢劫罪中的主观故意,也是“有故事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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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工地上有句话,叫做“一句话能写进注意事项里,都有它背后曾经发生过的教训”。

这句话用来比喻抢劫罪中主观故意并不完全准确,因为自抢劫罪法条诞生之初就写上了主观故意,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是忽略了抢劫罪的前提也是需要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的——很多办案人员都会想着“十个说我没想抢钱的九个是狡辩,还有一个是没想搞懂什么叫‘我想抢钱’”,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裁判文书也佐证了这一事实——暴力你也用了,“两个当场”你也具备了,财物你也拿了,很难说你是不想抢的。

但因为抢劫罪是重罪,其并不存在三年以下的起始量刑幅度,所以司法解释是对抢劫罪的适用做了限缩解释的,显然事出有因的(为索取债务),不按抢劫罪入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抢”意见》):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两抢”意见》中,还有诸多体现限缩解释的地方,比如“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以上规定一大原因就是抢劫罪是刑法中的重罪,国家要求、希望对真正抢劫犯予以精准、沉重打击,而不要误伤“无辜”。

但笔者查阅了部分裁判文书,发现仅凭不存在主观故意脱罪可谓难上加难,除了大部分案例本身存在难以否认的主观故意之外,笔者留意到了一些可谓历尽波折的改判案例。

如(2016)宁0302刑再3号中,被告人杨某自2007年被刑拘,且有罪判决在先的情况下,直到2016年的再审才因“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改判无罪

如(2021)甘刑再2号中,被告人刘某于2000年被判处抢劫罪,直到2021年才由再审改判无罪。法院认为“(成某)使刘某失去生产资料,其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刘某拉走成某收购的废品是出于抵偿被盗损失的目的,而非为了非法占有成某的财物”。

诸如此类案例,若非当事人一再坚持,绝对是难以凭借“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抢劫罪嫌疑,而若是客观上没有与一般抢劫行为存在一定差异,仅凭不存在主观故意,更是难以保证能够历经多年后才加以改判。虽然实践中难免存在以客观行为倒推主观故意、要求被告人自证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合理、不合逻辑甚至不合法的行为,但其裁判结果却让个别实然无罪的被告人事中是有苦难言,事后又求救无门。

2023年了,是不是可以更相信当事人所说的“我真没想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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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笔者的答案是“可以,但也只是相对可以”,其中的重要前提是:

当事人对财物没有迫切需要,且事出有因,且前后行为能互相印证。

能说出“可以”的一大原因绝对是社会治安的改善、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这客观上会让很多人本身并不存在作案动机。而“只是相对可以”的原因,当然是社会治安和经济也没有好到“天下无贼”的程度——仅以广州中院辖区为例,仅搜索抢劫罪的最近五年判例仍然高达600余宗,不可谓不多。

而相信当事人所说的“我没想抢”的前提,则是笔者的一点办案体会:如若当事人对财物没有迫切需要(本身有正经职业,收入不菲),且事出有因(事先结怨,显然为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且前后行为能互相印证(争夺的并不是财物本身,财物上带有身份证明),那则可以高度证明,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网络游戏客观上也给了部分人群暴力发泄的出口

抢劫罪作为传统的暴力性犯罪,其几乎与每个国家的刑法“寿命相当”。走入新时代,作为刑辩律师和法律从业者可能都会更多地将视线放在了成倍增长的新形态犯罪上,比如帮信罪、信息网络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等。

但我们也不能忘了,传统的暴力犯罪依然时有发生,对于一些“形似”抢劫而又主观上并无故意的当事人而言,抢劫罪的法律规定就像是一把已经脱离很多法律从业者视野的古老却又仍然沉重的利斧,落到他们的人生之上,都是生命难以承受之重。

所以,没有什么白写的“注意事项”,也不存在当然推定的主观故意,入罪,永远需要法律从业者们的一再审慎。

(完)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为 广信君达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辩论团成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辩论队队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