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简称:《认罪认罚制度》)自2019年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大量案件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带来一些困惑,例如: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前提下,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是否必然引起检察院抗诉?根据《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若检察院抗诉的,被告人有被加重刑罚的可能。
区分情况
1、控辩双方已签认罪认罚,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
2、检察院仅就主刑给出量刑建议,并没有明确提出是否适用附加刑,被告人仅对附加刑不服上诉的。
3、法院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但被告人只是个别犯罪事实提出上诉的。
01 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
量刑是否明显不当是关键
本号之前文章就提到,法律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地位,即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仍可就当事人的从轻或从重情节进行调节。
《认罪认罚制度》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法院应当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笔者认为既然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认罪认罚制度》规定依法作出判决,这种前提下,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给出的量刑建议,法院并没有适用。此时被告人上诉的对象已发生变化,不再是针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给出的量刑建议,因此,当事人上诉不一定会引发检察机关的抗诉。
02
量刑建议未明确是否适用附加刑,被告人对附加刑上诉的
是否包括附加刑是关键
2018年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另外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实施细则对“认罚”是否包括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的标准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如果检察院仅就主刑给出量刑建议的,此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内容并不必然包括附加刑,控辩双方对是否适用附加刑没有达成合意,被告人对是否适用附加刑应不受《认罪认罚具结书》约束的。因此,被告人对附加刑,如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没有约定附加刑问题的,笔者认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不一定会导致检察院抗诉。
03
量刑建议被采纳,被告人对个别犯罪事实提出上诉的
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是关键
《认罪认罚制度》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因此,被告人上诉时提到的“个别事实情节”是否影响定罪量刑,显得尤为关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还提到不能认定为“认罪”: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但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次要犯罪事实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但拒不交待自己真实身份的;
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是否为个别事实,可能存在控方与辩方不同的理解。有的检察机关认为是涉众刑共同犯罪中,如果被告人仅仅是从犯,犯罪事实比较单一,没有其他复杂犯罪事实的,那么此时被告人很可能只有单一犯罪事实,不存在其他“个别”犯罪事实。此时若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有可能被检察机关认为是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最终导致检察机关启动抗诉。
办案心得
首先,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释法说理,说明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利弊,充分、确定、确保当事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其次,辩护人应与检察机关就认罚是否包括适用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充分、确定的进行沟通。
最后,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人应就是否提出上诉,以及提出上诉后的法律后果,充分、确定与当事人沟通,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
作者简介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 广信君达合伙人、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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