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律师网

泓法刑辩:企业合规之企业内部“自己人”作恶该怎么办?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战队文章



昨天一个朋友前来咨询,一开口就问能不能报警?想送自己一个前员工进去(坐牢)。原来这名前员工之前在公司是一名技术工,因为公司绩效不好,销量一直上不去,公司就将他调到行政岗位,两个岗位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工资少一半。该员工愤愤不平,在行政岗位期间经常旷工,即使在岗也是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一个月后,公司以违反员工管理相关规定将其辞退。双方矛盾由此彻底爆发,在一系列操作及仲裁后还以为就此摆脱。

可没想到支付完相关款项后的第二天,该员工就给公司大部分同事发了举报信息,还在朋友圈发表影响公司的不当言论,比如哪个同事收了回扣,哪个同事加工过程中故意不打结导致产品开线等,但经过核查没有发现举报的问题。最近还收到相关部门的调查,说是废水处理不达标,税务部门也来调查,搞的整个公司乌烟瘴气,再搞下去公司都没办法经营下去了。

听这位朋友哭诉后,又继续了解了一些细节、公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情况后,认为很有必要维权。先不说民事法律问题,就刑事方面就有一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法律分析

该罪名在实施行为上,重点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如果散布的是真实的,一查即准的,也就是不属于该罪名成立的前提。另外,即使是捏造或虚伪的事实,也要给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虽然法条规定偏向情节,但有明确的标准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23号(失效/废止)的相关规定“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而对于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第六十六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可以看出,新修订的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删除。相比较来讲,该条规定作为实行行为的入罪条件,与其他具体结果型的不同,在网络普及之后,该条确实呈现出过罪化的特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罪名是用于商业领域,虽然《刑法》第246条也规定有“捏造事实诽谤”的行为,但侮辱、诽谤罪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因此不会构成这个罪名。

二、案例分析

那么,会有员工或者他人因此而构成犯罪吗?通过裁判文书检索到类似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号:(2015)陇刑二终字第25号、(2015)文刑初字22号、(2015)文刑初字第46号

案件简介: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易某某、周某某、汪某某原属熊某某公司离职人员。2013年下半年,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成立所谓的联盟小组,为达到损害熊某某及公司信誉为目的,汪某某、易某某、周某某等人提供虚无的材料,向首钢、杭钢、攀钢、包钢等大型钢厂反贪局发帖、投诉材料,并在互联网公开帖文内容信息,非法捏造虚假事实。

审判结果:被告人汪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易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注:上述三个案号为同一犯罪事实,案件简介及判决结果经整理,不再单个案号判决文书罗列。另外构成该罪名的裁判文书还有(2021)粤1502刑初181号、(2019)吉0291刑初60号等)。

结语:

这段时间已经有多个企业朋友或客户的咨询,巧的是不管是几人的小公司,还是几百人的企业,咨询的不是对外经营发展遇到的问题,而是自身优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员工调岗、降薪后对公司的影响。

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经营的问题,尤其是对人才管理尤为重要,员工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可以说是息息相关,对员工综合能力培养的同时,也应当注重企业文化和福利的跟进,毕竟没有那么多的“天使打工人”。

法律规定: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简介: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刑事专业部部长;

广东中立法律社疑难案件处理中心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律师: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成员;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副秘书长;

广州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廉洁与合规管理联合会“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廉洁与合规管理联合会“合规专家智库”专家。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