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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法刑辩:“他是间谍,我得保卫国家!!”


原创 洪树涌、王燕妍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战队文章157个


2022年7月16日,伟某步行从深圳走路至广州黄埔区,走累了,在路边小店喝了一瓶啤酒,看到拆迁旧房屋附近河边无人,就跳进路边的河中洗澡。当华某过来阻止伟某洗澡的时候,伟某头脑中声音说华某就是台湾间谍,还携带武器,怂恿伟某去抓住这个间谍、保卫国家,于是伟某冲上去和华某打在一起,造成华某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华某报警,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律师会见时,初见伟某言行与常人无异,但是当他陈述的案发经过,让律师怎么听都感觉怪怪的,于是经过耐心的交流,律师发现,越问细节,回答就越不正常,问其有无精神病史时,才得知,伟某因失恋而引发精神病,2018年7月11日,被某县医院疾病诊断为(F20.901)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一个多月的时间。伟某经过该次治疗后,需要每天吃药,才能维持正常的精神状态。停药时,伟某的脑袋里有两个声音一直不停地争论和控制伟某的行为,伟某根本无法自控。2022年7月16日前两天,伟某把每天要吃的药丢掉了,停药两天后,脑袋里的声音指使他离开深圳,于是他步行从深圳走到广州黄埔而案发,被抓获后,看守所每天按时发放治疗药物,伟某按时吃药,精神状态基本恢复。

伟某向律师提供一个信息,他家人曾经邮寄给他一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律师在得知该信息后,与看守所管教取得联系,通过管教拿出了这份关键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显示伟某患有(F20.901)精神分裂症。律师第一时间将了解的情况和疾病诊断证明书提交给办案单位,公安机关亦启动了对伟某的精神鉴定。


伟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病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认为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精神病人也不例外。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精神病人的心智状态可能使他们无法理解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我们结合本案来讨论下伟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不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二、精神疾病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精神疾病是一种复杂的生理和心理现象,可能影响到患者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在发病期间,精神病人可能无法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也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地控制。因此,将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归咎于其个人意愿是不合理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和关爱,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其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减少因精神疾病导致的社会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这一规定确保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根据以上的法规可知,有足够证据证实在精神病人患病期间无法自控、一些有异于常人的犯罪行为,经过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精神病症,不负刑事责任。

从伟某陈述案发前至被公安机抓获期间一系列行为,所作所为均异于常人,一直处于发病状态,根据伟某家属邮寄给伟某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证实伟某的确患有精神分裂症,根据伟某陈述案发前后经过,伟某从深圳步行至广州,大脑里一直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来引导控制他的思想行为,伟某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我行为的情况下,造成被害人的轻伤二级,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伟某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办案机关移送强制医疗所进行强制医疗。

结语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其生理和心理状况的理解以及对人权的尊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精神病人犯罪行为的纵容。我国应该加强对精神疾病的预防和治疗,通过提高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精神病人提供更好的康复环境,从而减少因精神疾病导致的犯罪行为。同时,我们也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精神病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王燕妍 广信君达合伙人、刑事诉讼专业部副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