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老王(化名)匆匆忙忙来到洪律师办公室,着急地对洪律师说,他儿子被判死刑了,该怎么办?洪律师让老王坐下来,先喝杯工夫茶,再把事情的经过讲述一遍。
原来老王的儿子小王因走私、贩卖毒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小王走私、贩卖的毒品竟然是芬太尼,在洪律师的印象中好像当作毒品的芬太尼还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子,这个案子有可能是全国第一个被判“死立执”的毒品芬太尼案子。
揭开神秘面纱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芬太尼是怎么诞生的?芬太尼家族又是如何发展壮大的?
芬太尼的化学名是1-苯乙基-4-(N-丙酰苯胺)哌啶,是合成的苯哌啶类阿片类似物,属于麻醉药品管理范畴,即“红处方”药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依据国家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目录》。芬太尼主要作用靶点是中枢神经系统内的阿片受体,是强力μ阿片受体激动剂,分布在痛觉作用传导区及情绪行为相关区域。
1960年比利时有个医生叫保罗杨森的在研究中发现杜冷丁和吗啡他们都有相同的一个环叫哌啶环。因此,他推测哌啶环在化学结构上面,可能是产生镇痛作用的最主要的一个化学结构,因此他对这个环进行相应的修饰,使它起效更快,作用效果更强。由此,保罗杨森医生合成发明了芬太尼。
1960年以后芬太尼迅速进入医学临床使用,这个药物在临床上得到广泛使用。尤其是在临床麻醉期间,特别是病人手术中和手术后使用特别广泛。芬太尼主要包括给病人麻醉诱导、麻醉维持,包括手术后病人各种疼痛的镇痛使用,以及包括病人术后长时间的镇静镇痛,都需要使用芬太尼。
做过肠胃镜的朋友也许知道,做肠胃镜时医生是需要使用麻醉药芬太尼的(一般医生是不会告诉你的),芬太尼除了静脉的针剂,还有贴剂。芬太尼透皮贴剂适用于无法口服或口服效果不佳的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所以芬太尼这个药物疗效强,在临床镇痛方面有巨大的优势。
芬太尼的止疼效果特别好,它的镇痛效果是海洛因的25~40倍,是吗啡的100倍,起效迅速,维持时间短,不释放组胺、对心血管功能影响小,对呼吸的抑制作用弱于吗啡。可以说是非常经典的麻醉镇痛药物!芬太尼是全球麻醉医生最喜欢的王牌药物,手术麻醉、剖腹产的“镇痛泵”都广泛应用这一药物,也经常用于缓解癌症晚期病人的痛苦。近年来,又出现了一些芬太尼的衍生药物,效果更好。舒芬太尼、阿芬太尼、瑞芬太尼,代谢更快、效果更强、安全性更高。
但是芬太尼的毒性极大,主要原因是其致死剂量非常小。只需要0.22克的芬太尼或者0.02 克的卡芬太尼,就可以直接杀死一名成年人,致死剂量非常的低,是海洛因致死量的五百分之一左右;而据法制日报报道,卡芬太尼是芬太尼类物质的典型代表,具有类似其他阿片类药物的镇痛作用,其药效约为吗啡的10000倍,成人的致死量约为2毫克,强于其他芬太尼类衍生物。2013年的一项统计结果,该年度全球共使用了1700公斤(3,750磅)芬太尼,在合法执业的麻醉医师的手中,芬太尼是治病救人的良药,而且性价比极高,至目前为止,人类还没有找到比芬太尼更好用的麻醉镇痛类药物。
天使如何变魔鬼
既然芬太尼给人类贡献这么大?为何天使会变成魔鬼,还需要国家去列管它呢?!凡事物极必反,再好的东西都会有两面性,芬太尼类物质易瘾药性强、危害大,滥用芬太尼易导致呼吸抑制,心率严重下降等副作用,过量滥用还会致人死亡。所有麻醉药物都是因为能直接作用神经系统,所以才具备麻醉或者镇痛效果的,芬太尼也不例外,在当作正经药物使用很多年后,人们突然发现,芬太尼可以替代毒品使用,而且由于芬太尼合成成本低,这种处方药被毒贩当成了毒品的原料,被成瘾者以吞服或用鼻子吸入或注射的形式滥用。
由于芬太尼类物质的前体物质易获得, 所需的化学品和设备也容易获得,并且合成工艺简单易复制, 随时随地就可以小规模生产,甚至一名普通化学老师也可以通过对其化学结构修改而生产并在“市场上”流通,导致新型结构化学品源源不断地出现。因此,芬太尼衍生物不断被“制造”出来,并被广泛滥用而成为危害人类的“毒品”,成为继传统毒品、合成毒品之后的第三代毒品的典型代表,因此,我们也称之为“实验室毒品”。
把魔鬼关进笼子里
为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简称“麻精药品”)被滥用,国际组织和我国都做了很多工作(包括立法和开展禁毒工作)。
国际麻精药品管制三大公约《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品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对麻精药品的分类、管制范围、管制措施、国际贩运等内容均进行了规定,明确其只限于医疗使用和科学应用,滥用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需要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必要时会通过开展国际合作达到管制目的,中国也是三大公约缔约国。
我国从1996年开始就将芬太尼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进行管制。
2017年3月1日,中国将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戊酰芬太尼和丙烯酰芬太尼)列入《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制清单》。
2019年5月1日开始,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宣布,整类芬太尼物质均被纳入管制。这意味着,只要生产销售芬太尼类物质,不论在不在列管名录中,都视为违法,截止至2021年7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88种。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昆明会议纪要》亮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此也可以理解为毒品与药品之间在药理属性上并无明确界限,目前不少毒品也是药品,例如吗啡等等,在实践中很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加以限制和区分。
老王儿子的案子是发生在《昆明会议纪要》之前,大家对芬太尼案件怎么定性有很大争议,虽然该会议纪要出来时如半抱琵琶半遮面,但是《昆明会议纪要》已经做了很明确的规定,老王的儿子保命的机会又大了很多。
2023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3〕108号)(下称《昆明会议纪要》),关于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之前对一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毒品还要药品存在很大争议,现在只要是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老王的儿子走私、贩卖的芬太尼天然就有双重属性,既可以做药用也可以做毒品使用,也就是说,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不一定都是毒品,只有被滥用才成为毒品。
《昆明会议纪要》还要求行为人要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小王的案子中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的芬太尼是流向毒品市场或提供给吸毒人员吸食。
期待好结果
老王和其他家属旁听了该案二审的庭审活动,希望该案有个好结果,我们也一直坚持“让该坐牢的坐得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广信君达律师所刑事专业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疑难案件处理中心主任
第十届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