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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法文章: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吗?



一、问题的来源

笔者承办的一起贩卖毒品罪的案件庭审过程中,一名被告人在审判长询问是否还有问题陈述时,当场提出一个问题,他在侦察阶段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了他购买毒品的上家,办案机关告诉他这种行为是立功,因此他主张有立功情节。公诉人当庭回应:被告人供述同案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微信名称等是其应尽的义务,不构成立功。

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立功”这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到底有什么影响?带着心中疑问我们往下看。

二、什么是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刑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免除处罚。

从《刑法》六十八条和量刑指导意见可以看出,如果立功情节一旦被认定,被告人刑期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少20%-50%,有从轻、降档量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对被告人的量刑还是有很大的影响,所以“立功”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来说很重要。

三、检举、揭发同案犯构成立功的几种情形

从《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可以看出,检举、揭发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案人)的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肯定构成“立功”,却并未明确检举、揭发同案(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我们需要从其他相应的司法解释里寻找更加具体的规定。

1998年4月17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从以上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认定立功的其中一个情形,既使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构成立功,在量刑时亦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12月22日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地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从以上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仅在以上四种情形下才能构成立功。仅简单提供在同案犯的姓名、地址、体貌特征等一些基本信息是不能构成立功的。

四、两个亲办案例

本文开头提及案件,在第一次开庭之后,公安机关补充三份情况说明,对被告人提供同案犯的信息作一说明,提及公安机关是先获得同案犯的线索,通过同案犯的线索顺藤摸瓜抓到被告人,并非是通过被告人的线索来抓获同案犯。

深圳公安机关先发现同案犯存在犯罪事实,调查同案犯犯罪事实时,发现有线索指向被告人,于是办案机关移送相关线索给本案办案机关,本案办案机关通过该线索抓获被告人。在被告人供述同案人的线索之前,同案人的各项信息办案机关均已掌握,最关键是同案人至今仍在逃未归案。最终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构成立功。

笔者在2020年曾办理一起案件经过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举报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的成功案例。该案是一起贪污金额4200万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詹某归案后,主动向监察机关交代同案犯失联逃匿前与其具体联系和见面的情况,为追逃刘某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协助监察机关抓获同案犯,对同案犯刘某归案接受调查,起到实际帮助作用。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认定为立功,开庭时经过辩护,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法院对詹某减轻处罚,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五、结语

立功对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一旦认定成功对被告人的量刑影响较大,作为辩护人,只要有一丝希望,还是要尽量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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