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媒体报道,山东淄博市民王某叙因帮朋友转了一笔账,却被判了洗钱罪。
消息一出,引发不少网友关注和疑问: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代亲友转账行为,竟然要负刑事责任,网友不禁瑟瑟发抖。
针对该报道,本律师团队认为,限于媒体披露的细节有限,王某叙是否构成洗钱罪,应当区分是否明知的情形。如果王某叙不知晓代朋友所转资金系朋友受贿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得,不构成犯罪。只有明知朋友资金是受贿所得,才可构成洗钱罪。
媒体报道:帮朋友转账一次,判刑+罚金
据央视报道,两年前,山东淄博市民王某叙的一个朋友、当地妇幼保健院干部韩某军找到他,要用他的银行卡。王某叙当时犹豫了一下,但想到关系都挺好,就把银行卡给了韩某军。
当天下午,王某叙的这个银行账户上转来了50万元人民币,随后,王某叙按照韩某军要求,把该50万元又转给了韩某军指定的另一个账户。之后他很快就忘掉了这件事。
2021年,韩某军贪污受贿事发。办案组追踪的资金流向显示,韩某军为掩人耳目,让行贿人把50万元行贿款打到朋友王某叙账户上,随后让王某叙再转到韩某军的妻子汪某的账户上。在韩某军被留置第二天,他的妻子就将这50万元资金换作美元汇往了境外。
检方对韩某军妻子及王某叙一并提起洗钱罪起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叙明知是他人受贿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何为洗钱罪?
七大上游犯罪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四条修改了部分罪状的文字表述,在法定刑部分将比例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刑,删除了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独立法定刑,对其按照自然人犯本条之罚处罚。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洗钱罪其实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特殊情形,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上游犯罪为法定的七大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才构成洗钱罪。
焦点问题:
王某叙是否明知钱款系受贿犯罪所得
虽然当下电信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高发,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极易构成犯罪,但亲友之间因为个人事务、工作需要协助转账,本身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不是只要提供了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就构成犯罪。
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犯罪,需要当事人明知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本案中,媒体报道关于王某叙是否“明知”韩某军让他接收的款项是否为犯罪所得,尤其是是否具体为受贿所得语焉不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依据一般常理,韩某军在收受他人贿赂时,很有可能不明确告诉被告人王某叙,王某叙虽然在出借银行卡时犹豫了一下,并不能断定案涉资金系韩某军受贿所得。如果仅出借一次,且韩某军未告知其款项来源,王某叙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其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的行为,已认定为情谊行为,不应认定为其明知韩某军犯罪而帮韩转移款项,从而不构成犯罪。
改变定性:
洗钱罪也可能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此外,即使王某叙明知涉案50万元款项为韩某军犯罪所得,但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叙不知系韩某从事受贿等七大上游犯罪所得,王某叙也不构成洗钱罪,而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本律师团队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2021)闽01刑初135号“罗龙珠、袁正伟洗钱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龙珠、袁正伟犯洗钱罪,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人主观上认识到涉案钱款系洗钱犯罪中所规定的相关上游犯罪的所得。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由于洗钱罪量刑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重,在涉嫌洗钱罪罪名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在案证据进行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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