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刘玉霞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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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据家属描述,广东一汪姓姓男子,前几年在某市开办了一家公司,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多人借款。前两年由于经营困难,公司被迫关门。其因失去生活来源,巨额借款无法归还,被人多次举报到派出所,近日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家属非常不解:为什么欠钱是民事纠纷,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
生活中,这类由借贷型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案例为数不少。二者相互交错扑朔迷离,向左一步是纠纷,向右一步可能就是犯罪。但二者之间,虽混杂交错,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是: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图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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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与借贷式诈骗的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借贷行为之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正常的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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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汪某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也就是,汪某在借钱的时候是否打算还钱。正常的民间借贷,借贷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思,借贷式诈骗则在借款时就没有打算还钱。在本案中,如果汪某在借钱时确实是想挽救公司且无非法占有目的,后续关门不能还钱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认定为诈骗。
2、借款时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
如果汪某在开办公司之初,即谋划着边“创业”边敛财,以自己的项目来取得债权人的信任,借款数额达到自己预期时,即关门大吉卷款逃跑,则会被认定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将钱款交付给行为人,从而涉嫌诈骗罪。
3、是否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借贷
如果汪某在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明显不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可能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借款时汪某只是暂时资金短缺,还具有返还借款的能力和可能,则应认定属于正常的借贷行为。
4、是否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汪某借款到期后,如果具有偿还能力,是否存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逃避还款,对认定是否涉嫌犯罪非常重要。
5、借款后是否逃匿、拉黑债权人联系方式
债权人催款时,其是否跑路、玩失踪,或者有无拉黑债权人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的行为,对于区分其行为的定义也很关键。如果暂时不能偿还,且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一般不会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在取得钱款后,是否用于非法用途
本案中,汪某若在借到款项后,将钱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或者毫无节制地挥霍一空,而造成后面资金断裂无力还款的,将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总之,汪某是否涉嫌犯诈骗罪,需要看警方掌握的证据来定。普遍来看,借款人由于客观原因,长期欠债不还,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又承认债务的,属于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