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许晓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也许很多人觉得:“偷一个外卖一般也就几十块钱,被偷了外卖的人,一般也就自认倒霉,骂骂了事,不会报案;就算是报案,金额这么小,公安也不会刑事立案,最多也就行政拘留、罚款。”然而,笔者近期就办理了一宗因盗窃外卖而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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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小王(化名)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小区一楼大堂的货架上,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严某的2份食品外卖,外卖价格为人民币68.4元。2021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小王在上述地址又以相同手法盗走被害人王某的2份尊宝披萨外卖,外卖价格为人民币73.8元。2021年9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小王在上述地址又以相同手法盗走被害人曾某的2份饮料外卖,外卖价格为人民币26.8元。
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上述三名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02
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非常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律师在庭审中主要针对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所盗窃的物品均为外卖食品,金额较小,盗窃地点均在所在住处一楼的货架上,属于“顺手牵羊”,所盗外卖也仅用于个人食用,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3、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及时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请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5、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平时遵纪守法,其案发前有合法稳定的工作收入,并非以偷为生。其本次对自己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也非常后悔,请法庭念其年纪尚轻,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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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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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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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忠告
1、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不要陷入盗窃金额小,便不构成犯罪的误区,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只要认定多次(三次及以上)盗窃,无论金额大小,都可能涉嫌盗窃罪。
2、遇到事情应理性处理,切勿一时任性。本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其表示自己也曾被偷过一次外卖,故产生了报复心理,也偷了别人的外卖。谁知被告人尝到甜头后便贪念肆虐,屡次作案。在此律师提醒大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被偷了外卖,应当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一时任性,以牙还牙,最终将自食苦果。
3、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案中被告人小王虽然最终获得轻判,只单处罚金,便其年纪轻轻且拥有本科学历,本应有着美好前途,却因本案留下了犯罪记录,对以后的学习、考试、工作都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实在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