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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百多万元假冒注册商标案如何获检察院不起诉处理?

谭伟雄 广东泓法刑辩团队 

“广信君达刑事一部”



导语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刑事诉讼有效辩护率不断提高,但每年刑事案件无罪或不起诉处理仍然凤毛麟角。近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再添一成功案例,被告人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经过广信君达刑事一部部长、合伙人洪树涌律师及谭伟雄实习律师的精彩的辩护,成功获检察院不起诉处理。


基 本 案 情

李某某以非法牟利目的雇佣他人广州市白云区某某街道某加工厂内生产标有“LOUIS VUITTON”标志的鞋子后销售从中牟利,公安人员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现场缴获一批“LOUIS VUITTON”标志的鞋子,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00多万;李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6月19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律 师 辩 护 思 路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洪树涌律师、谭伟雄实习律师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李某某的委托担任一审阶段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洪树涌律师、谭伟雄实习律师通过与李某某会见交流、阅卷,认为李某某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李某某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一般侵权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按照查清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实际成交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本案中的现场查获的鞋子的非法经营数额未到达五万元以上。于是,洪树涌律师及时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关于要求公安机关、检察关机调查核实假冒LV牌鞋子实际售价申请书”、“关于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LV牌鞋子实际销售价格证明”和“关于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LV牌鞋子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说明”(附件“标价报价”“实际成交价格”“收款记录”“购买者的证人证言”“同类侵权产品其他厂家报价”)等材料充分证实假冒注册商标LV牌鞋子实际销售价格是在180元,按照侵犯知识产权刑案的若干解释规定,应该以其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2018年7月10日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白云区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辩 护 观 点


1

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查获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鞋子鉴定的货值金额存在错误;

2

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行为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实际销售价格能够查清;

3

起诉意见书认定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鞋子鉴定的货值金额系根据正品价格作出,金额过高,证据不足,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

4

查获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没有标价,但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根据侵权产品购买人的证人证言、标价报价、实际成交价格、收款记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基本能够查清;

5

证人杜某某等侵权产品购买人的证言、李某某的供述均证实,能够查明李某某生产的假冒“LOmatch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的实际售价. 认定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法 律 意 见

     经过洪树涌律师、谭伟雄实习律师与检察官的一番沟通,最终检察官认同洪树涌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来计算非法经营金额,认定李某某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案的非法经营金额为5万多元。该金额刚刚超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另外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并没有流转到市场,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很小,且李某某认罪认罚,具有轻微情节。洪树涌律师认为李某某完全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于是,洪树涌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李某的辩护意见书,最终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 师 办 案 体 会
1
 有证据证明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有实际销售情况,如何判断实际销售价格是否无法查清?


     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行为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实际销售价格能够查清。李某某配偶提供的“关于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LV牌鞋子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说明”中所附附件“标价报价”“实际成交价格”“收款记录”“购买者的证人证言”“同类侵权产品其他厂家报价”等材料充分证实假冒注册商标LV牌鞋子实际销售价格是在170到180元之间,根据《侵犯知识产权刑案的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呈递进关系,只有按照前一种方法无法认定侵权产品的价格时,才适用后一种方法计算. 考虑到实际销售价格这一计算标准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在判断有关实际销售价格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认定,充分挖掘相关证据的证明价值,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具体把握实际销售价格的证明标准,尽可能查明实际销售价格。本案中,查获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没有标价,但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根据侵权产品购买人的证人证言、标价报价、实际成交价格、收款记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基本能够查清。证人杜某某等侵权产品购买人的证言、李某某的供述均证实,李某某销售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的价格在170到180元之间. 认定实际销售价格在170到180元之间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形成证据链条。


2
 如何看待被侵权单位出具的正品价格证明以及价格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起诉意见书认定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鞋子鉴定的货值金额系根据正品价格作出,金额过高,证据不足,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起诉书意见书认定在李某某处查获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鞋子货值金额其计100多万元,依据的是以广州市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穗X价认定(2018)XXX号】和路易威登马利帝(法国)公司出具的正品价格意见在中国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计算的,但是假货的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有很大差距。公安机关仅依据路易威登马利帝(法国)公司出具的真品价格证明“1A1KOD”价格都是6500元,“1A3N7Q”价格7400元,认定查获的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的非法经营金额100多万元,显然缺乏客观性、公平性。公安机关以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来认定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鞋子的价值,数额过高。《侵犯知识产权刑案的若干解释》司法解释中有关“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的规定,说明: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客观上存在着难以查清的情况;

(2)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会存在一定幅度的波动;

(3)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以用以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

      国家发改委认证中心关于印发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 第六条侵权和伪劣商品已查明有标  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广州市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穗X价认定(2018)XXX号】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完全依据和路易威登马利帝(法国)公司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未销售的全部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与事实及法律不符。因此,按照查获的假冒产品本身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符合刑法立法精神。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三个部分: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