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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天价玉米被偷,谁来买单?

梁咏心 广东泓法刑辩团队

近日,湖南农业大学发生村民偷摘科研田玉米事件。据报道,被偷的科研玉米凝结了该校师生十年的心血,关系到学校科研竞赛及学生的毕业设计,有学生透露,玉米的市场价值起码两千万。对此,网民声音分为两派。一派义愤填膺,表示应对偷玉米的村民判刑;

一派则认为村民不知道玉米的真正价值,不构成盗窃罪。

无独有偶,十几年前的北京就曾经发生过类似的案件。2003年,四名外地来京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果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摘葡萄约47斤,该葡萄系科研新品种,民工的行为导致研究所研究数据断裂。经鉴定,被偷摘葡萄价值1.122万元。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有关部门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对被偷摘葡萄的价值进行了重新鉴定,按照“市场法”对葡萄价格的鉴定结论为376元,后检察机关对涉案民工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偷葡萄也好、偷玉米也好,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拿走他人财物(无论财物价值多少)的行为涉嫌盗窃。至于这种盗窃行为是否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要考虑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全都满足,尤其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对此的分析是,只有认识到所盗窃的财产数额较大时,才可能成立盗窃罪。而那四位文化知识水平有限的民工是很难认识到那些葡萄是价值1.122万元的科研品种,因而缺乏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犯罪故意,也就不构成盗窃罪。

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那时的中国刚改革开放没几年,人们对于科学的认识要比现在浅薄得多,更别提刚刚从农村出来的农民工了。对那几位农民工来说,能认识到那些葡萄是科研葡萄,且价值一万多元的可能性极低;再加上当时的农村法制氛围薄弱,人们在他人田里偷摸一根红薯、摘一根玉米的行为亦是十分常见;从他们偷摘葡萄仅为解馋的行为来看,他们应当是把那些葡萄当成普通的葡萄来摘取了。若按一般盗窃犯的思维来说,一个知道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且故意窃取的人在盗窃得手之后应该是想办法尽快把赃物变现,而不是就地坐下来品尝。由此,我们可以推断,那四位农民缺乏对葡萄真正价值的认识,缺乏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今日之事,直接照搬当年的处理结果是不妥的。现代社会的法制意识氛围要比当年浓厚得多,哪怕是没有听说过“天价葡萄案”的人,相信普遍也有“非己勿取”的朴素道德观念。我们不能想当然地下定论,粗暴地推断他们知道或不知道玉米的实际价值,而应切实考量。到笔者截稿之前,相关部门还没有公布处理办法,我们不妨先对村民的主观故意做假设分析。

假设一:村民不了解玉米的实际价值。

一般来说,没有参与实验的普通村民是没有分辨科研玉米的能力的,如果他们从来没有收到过通知或警告(如:田里树立的警示牌子没有明确告知玉米为科研用、价值高昂等),他们很难知晓所窃玉米的实际价值,此时一般认定行为人(村民)对所窃取对象的实际价值产生了认识错误,没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主观故意,因而缺乏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假设二:村民了解玉米的实际价值。

如果村民参与过实验、曾经被告知过玉米的用途和价值、或者具有分辨科研玉米的能力,则可以推断村民对于所窃玉米的真实价值是知晓的,因而具有盗窃巨大数额财物的主观故意。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远远大于偷窃普通财物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而实行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据该校师生反映,他们曾向村民普及过玉米用途,也曾派人劝阻,但村民偷学校农作物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

物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很贵重的物品,在一般人的认知里,偷个玉米偷个棉花不是犯罪,才会导致村民偷摘学校农作物的现象如此猖狂,只是这次刚好摘的是价值不菲的科研玉米才会造成社会关注。知识产权的价值难以用普通的金额衡量,无论实际损失多少,科研成果的损失对于投入了十年心血的师生们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盗窃行为事关公民个人素质,要说惩戒(无论是法律的制裁抑或是道德的谴责),偷盗者必然是首当其冲;但同时也给广大科研单位敲响警钟:一、科研基地对于自身科研项目的信息公开要落实到位,该做的宣传和提醒、警告等行为要做好;二、对于科研基地的保护措施要做足,防患于未然。像本案中的村民屡次出入校方的科研基地如入无人之境,表明校方在管理上有缺失,也为后来埋下了“违法陷阱”。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早日完善,对于这种盗窃、破坏科研成果的行为予以规范和严惩,防止有不法分子打着“不知者无罪”的幌子公然破坏研究成果。有关部门、媒体也应做好科普工作,让大众了解科研作物的重要性,破坏、偷盗科研农产品的严重后果及法律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这种悲剧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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