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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为君 邦安天下——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树涌

     律师档案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和律师联盟”创始人,中律刑事辩护讲师团团长,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联合导师,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东狮子会华森队理事和法律援助委员会主席。广州电视台《律师教路》、《凡事有得倾》等法制栏目的特邀嘉宾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特别是毒品辩护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等。

       “做一个案件,交一帮朋友”,“让法律永远为您的事业保驾护航”,“愿意跟企业一起成长,让企业远离犯罪

                                                                                                                            ——洪树涌律师

        印象

      他业务精专,辩法超群——这来源于他缜密的思维方式,深厚的法学功底,熟练的法律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教优于罚,造福社会——这来源于他牢记法律宗旨,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职业原则,热衷公益事业。

       他共享经验,互帮互助——这来源于他友善的性格特征,助人的职业精神,互通的职业风格,传承的职业理念。

      他就是平民律师,法律世界的朝圣者,“依法治国”的捍卫者和践行者——洪树涌!

       洪树涌律师本科毕业后考取了律师资格证,2007年开始在律师事务所实习,2008年成为正式的执业律师。从业之初,洪树涌律师以刑事案件为主,兼顾民事商事,办理了大量的刑事、经济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参与处理超30亿元的银行和农信社不良资产,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办案经验,并逐渐形成了刑事辩护、合同与公司事务等法律服务方面的专向特长,尤其在重大毒品案件辩护和复杂疑难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有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

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十年之久。在这十年中,在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洪树涌律师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然而,他坚持前行,以大无畏的勇气和魄力履行着一名律师应有的使命,以自身的累累硕果不断为“依法治国”大厦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关于洪树涌律师的事迹,我们可以从他的经历和办理过的案件中窥见一斑。

      业务精专 辩法超群

      讲义气出手帮忙惹祸端---赖某等故意伤害致残案,2010911日晚,被告人史某在途经某市**区广兴村时,因被几名男子辱骂而产生报复的念头,遂电话联系林某涛、吴某宏,告之被人辱骂一事,并要求二人帮忙教训对方。被告人史某、林某涛、吴某宏在珠池路珠兴加油站会合后,便一同寻找骂人的男子。途中被告人史某又遇见闻讯赶来帮忙的被告人林某生、赖某等五名被告人,便分头在广兴村寻找(被告人史某、林某生、赖某一起,林某涛、吴某宏一起)。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史某、林某生、赖某在广兴村广寿街与兴绵街交界处发现被害人陈某和、陈某贵、陈某勇,被告人史某便打电话通知林某涛、吴某宏,会合后被告人史某便冲上前用啤酒瓶砸中被害人陈某和的头部,致其倒地不起,被告人林某涛、吴某宏也冲上前对另外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林某生、赖某在一旁守候。在离开现场时,被告人史惹某强还抓住已经受伤倒地的被害人陈某和的头部连续撞击地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和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三肢肌力3级,属重伤,致残程度构成伤残二级;被喜人陈某贵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顶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和宣读被害人陈仁责的陈述;证人陈某勇、叶某生、方某勇、钟某成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现场闭路监控录像及被告人史某、林某涛、吴某宏、林某生、赖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据此,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史某、林某涛、吴某宏、林某生、赖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洪树涌律师介入本案后,担任了本案被告之一赖某的辩护人。洪律师虽然主观上仅仅是为赖某一人进行辩护,客观上也对整个案情背景连带进行分析和研判。

洪律师对于赖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本案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及赖某在本案中的作用等问题与公诉机关持不同意见。首先,史某造成被害人陈某和因伤导致严重残疾属实,但其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所致,本案只能以普通重伤害案件处理。其次,因赖某并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且史某的行为及后果均超出其犯意之外,即使史某的行为具有加重情节也不应当适用于赖某。赖某并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本案证据不仅表明这一损害后果超出其犯意之外,还可以证明其不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即使史某故意造成这一后果,也属于典型的实行过限,不应因此加重赖某的责任。最后,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有以下法定从轻和酌情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如:被告人赖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赖某在本案仅仅起到了辅助和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以从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系初犯,没有前科。被告人赖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赖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也表示了对自己行为诚恳的悔恨态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虽然洪律师在法庭上已经据理力争了,但是按这样的情节,赖某依然没有那么快出来,后来洪律师经过多次跟被害人的家属协商有关赔偿事宜,赖某的经济也比较困难,但其家属也积极筹钱,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赖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也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洪树涌律师步步为营,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

法庭经过审理做出判决,涉及赖某的部分,判决称:……对于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提出赖某系从犯,且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同时赖某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此基础上,判决被告人赖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讲义气出手帮忙惹祸端---赖某等故意伤害致残案》被收编在《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

黄某等人因走私毒品罪被抓,由于其涉案走私毒品数量高达2700多斤,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视。这一特大毒品走私案,由公安部督办,并由广东省公安厅指定汕头市公安局主办。该案开庭多次,洪树涌律师经缜密思考,对被告人黄某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参与的本案走私毒品属于未遂,这也是在毒品辩护领域较早提出毒品犯罪未遂的观点,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抓获被告人时也没有在船上发现相关毒品,菲律宾警方缴获的294.196千克毒品是不是被告人所走私的证据不充分;本案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黄某在本案的走私毒品中起到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几轮唇枪舌剑,法院最终采纳了洪树涌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对黄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洪树涌律师终于将黄某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黄某特大走私毒品案》被收编在《大国律师公平梦——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

沈某因“六合彩”杀人被抓后,八十多岁的老父亲沈老先生来汕头找到了洪树涌律师,哭诉着儿子沈某被抓后整个家庭发生的巨大变化,儿媳妇带着一个孙子离家出走了,另一个孙子因事后帮其父亲毁灭证据而被全国通缉,沈老先生心里明白:儿子犯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他还是想让洪律师尽量帮他,尽量去挽救他。洪树涌律师安慰了沈老先,并接受了他的委托,随即洪树涌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沈某。沈某见到洪律师就不停地哭,洪树涌律师先安慰了沈某,等沈某情绪稳定后,才开始向他了解相关案情。通过研究案件材料后,洪树涌律师决定为其做罪轻辩护,理由是:一方面沈某是自首的,另一方面受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不同意洪树涌律师提出的“自首”的观点。第二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再次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的情节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洪树涌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事后,沈老先生给洪树涌律师送来了一面写着“文高法深,察明办案”的锦旗并激动地说:“洪律师,你不但救了我儿子的命,你还救了我们一家。”原来,其儿媳妇听说沈某不用被枪毙,又回来了,后来其大孙子也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在洪树涌律师的帮助下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且争取到了缓刑。《沈某故意杀人辩护实录》被收编在《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

      教优于罚 造福社会

      蔡某甲、蔡某乙和蔡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因本案被告人蔡某丙等人未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蔡某丙等人可以指定法律援助。20121015日,洪树涌律师受龙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此案中蔡某丙的辩护人。洪树涌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蔡某丙。被告人蔡某丙经过洪律师耐心教育下,充分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示要真诚悔过。由于我国刑法的精神和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更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洪律师紧扣“投案自首”、“未成年犯罪”、“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思路,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最后,法庭采纳了洪树涌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蔡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某丙及其家人向辩护人洪律师表示感谢。

洪树涌律师还帮过一个有抢劫行为的失足青年出庭辩护。据公安机关调查,这个青年有四次抢劫,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多次抢劫(抢劫3次以上)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来经过洪律师的有力辩护,有3次抢劫均因证据不足而不成立,最后当事人被判处4年半有期徒刑。洪树涌律师在给他做辩护律师的时候,对他说:“这次,作为你的辩护律师,我会尽职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但是你如果不思悔改,下次再犯,就是你父母来求我,我也不会再帮你辩护了,希望你好自为之。”后来,这个青年在狱中因为表现良好而减刑,现在已经刑满释放,也找到了正式工作。这使洪树涌律师深感欣慰。

此外,洪树涌律师还经常和同行一起到街上做普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帮他们解答一些有关法律的疑问。洪树涌律师认为:“大多数民众对法律的认识非常有限。很多时候,生活中的一些难题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他们却不知道怎么去维权。所以,我们主动走出来,走到他们的生活中,无偿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服务。大量事实证明,这种方式的效果非常好。”洪律师被广州市司法局和广州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百名专家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共享经验 互帮互助

       洪树涌律师非常善于与同行分享自己的办案经验,他在和同行交流时提出以下的观点:第一,律师办案靠的是实力,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并能灵活运用,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第二,当律师一定要有自己的原则,坚守底线,不能为利益和权势而动摇;第三,要善于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律师了解了案情后,要为当事人提供两、三套方案并分析每个方案的利弊,让当事人从中选定一套方案并积极配合,只有双方充分沟通和理解,这样才能在合法的条件下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洪树涌律师也向刚入门的年轻律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一,新律师在刚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的时候,不要急着分专业,最好什么案子都做一下。因为一个交通肇事的案子可能涉及理赔,一个经济犯罪的案子可能涉及财务和证券,虽然我们专门从事刑事案件,但还是难免涉及到其它专业,所以,入行时不宜过早地选定专业,在各方面都有所涉猎,可能对年轻律师来说能发展的更好。另外,当我们接触了各类案子之后,再去选专业,才能知道哪个专业最适合自己。第二,很多刚拿到律师资格证的年轻律师缺乏案源,一时无法养活自己,那么应该如何拓展案源呢?洪律师建议刚执业不久的律师通过加入各类商业协会、组建联盟式律师团队,通过这三种方式迅速拓展人脉,俗话说“人脉就是钱脉”,这样是拓展案源的一种捷径。首先,可以加入商业协会,众所周知,商业协会就是商业领袖会,各类商界精英聚在一起,自然案源不会少,这是找到案源的最快的方式;其次,可以加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为社会做贡献的,里面有各阶层的人士,加入慈善组织可以迅速扩展我们的人脉,帮我们找到案源,但是我们不可功利性太强,这是拓展案源的辅助方式;最后,是组建自己的团队,比如:我参与组建的“和律师联盟”,就是一个免费的律师合作组织,这一组织中律师之间是相互帮助的,广州的律师接到上海的案源就免费转送给上海的律师处理,同样,上海的律师接到广州的案源就免费转送给广州的律师处理,这样依据就近的原则,联盟内的律师互相分享案源,不仅比单个律师接到的案源更多,而且能大大节约办案的成本。”现在洪律师在做另一个更大的平台---中律天下律师联盟,洪律师是该平台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

      兢兢业业 硕果累累

      先做人,后做事。洪树涌律师严格要求自己,谨慎言行,做到诚信、宽厚、敬业,妥善处理各种关系。时刻牢记律师的职业使命和职业操守,时时、处处表现出律师的高风亮节。底线不能突破,原则贯彻始终,这是洪树涌律师一直恪守的职业道德。

耐得着寂寞,不急功近利,不铤而走险,守得住阵地,耐得住清贫,对从事的职业充满热情,把律师事业作为毕生的追求。做好律师“前期投入高、收益却不能立竿见影”的特点注定了律师职业是一个要付出艰辛的职业。律师成长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需要一个持续学习、积累和提升的过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周期才能完成。如果一个人对律师业缺乏热情和激情,其执业生涯将会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即使偶有所感所获,也将是昙花一现,不能持久。没有热情,就无法持之以恒,难免半途而废;没有毕生追求的信念支撑,则无法知难而进,更不能实现自我超越,达至顶尖水准。洪树涌律师之所以硕果累累,功成名就,就在于能视律师业为毕生所求,笔耕不辍,能将自己的青春、热情、汗水毫无保留地挥洒在律师业这片沃土之上!

从业十年来,洪树涌兢兢业业工作,真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尽心尽力,因此,当事人送来了一面面锦旗,如安徽省界首市的张先生给洪律师送来锦旗——“社会良心,法律先锋”;安徽省的高先生给洪律师送来锦旗——“挺身为民,道义长存”;福建的沈先生给洪律师送来锦旗——“风格高尚,为民解忧”;汕头市金平区的方先生给洪律师送来锦旗——“为百姓维权不辞劳苦,维护法律尊严不畏权贵”;湖北省郑小姐送给洪律师的锦旗——“匡扶正义,为民请命”;汕头市濠江区林女士给洪律师送来锦旗——“维法维权,精通法理”;福建省诏安沈老先生给洪律师送来一面锦旗——“文高法深,察明办案”。洪律师还先后荣获“中国公益律师100强”、“中国优秀刑辩律师”等荣誉称号。洪树涌律师的先进事迹被收编入《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大律师》、《追梦中国-精英律师》、《中国力量-百名创业家风采》、《求是先锋》、《当代杰出人物贡献风采录》等书中;《打开案卷》、《今日中国》、《中国梦》、《中华儿女(海外版)》等媒体的记者对洪树涌律师进行专访。

        成功案例《沈某诏故意杀人案辩护实录》被收编入《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刘某抢劫撤诉案》和《香某源特大电信诈骗案》被收编入《向公平致敬——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蒙面歹徒数十秒抢劫便利店案》和公安部督办的《黄某华特大走私毒品案》被收编入《大国律师公平梦——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2016年洪律师的案例被选编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辩大律师》。

                                                                                                                  选自《中国好律师》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