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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 毒贩“零口供”照样领刑13年

贩毒后,毒贩拒不交待贩毒事实,企图以“零口供”逃避刑罚。日前,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据犯罪证据链对这起“零口供”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介绍,王某长期以贩养吸。从2010年1月起,王某在灵武市崇兴镇海子村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纪某、王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46.96克,谋取非法利益。2012年8月1日,王某在与吸毒人员纪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王某身上查获白色粉末两包。公安人员又从王某家中查获电子秤一台、用于包装毒品的纸一沓。经刑事技术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重0.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出人意料的是,审讯中,王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拒不供认,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当时只是与纪某一起从他人处合买毒品。检察机关依据吸毒人员的证言、通话记录以及办案人员所做的笔录等形成的证据链,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故依法对王某判处刑罚。

(来源:银川晚报,记者蒋宏宁 通讯员马晶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