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层;
联系电话:13929585119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2015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12月16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汪某某父亲汪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汪某某的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律师认为,汪某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一,汪某某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第二,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及其亲属有积极配合有关司法机关的表现。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及家属也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请求贵局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第三,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犯罪嫌疑人以前一直表现较好,乐于助人。
第四,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法治观念淡薄。
犯罪嫌疑人因一时糊涂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属于可以挽救的对象。
第五,本案涉嫌的罪名也非暴力犯罪,汪某某被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该案属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非是暴力犯罪,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发生危险,也没有证据证明汪某某取保候审之后会有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六,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希望能有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第七,犯罪嫌疑人汪某某被羁押后,其年老的父母天天以泪洗面,生活陷入困境。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且汪某某的家属愿意提供担保。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自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以来已近三个月了,其犯罪情节也较轻。因此,本辩护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汪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局
申请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洪树涌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