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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犯罪取证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趋活跃,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手法趋于智能化和专业化,发现难、取证难成为阻碍经济犯罪侦查的两个重要因素。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犯罪人多采用暴力手法来获取利益、达到目的不同,经济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高智商、智能化、专业化等特点,更多的是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利用高科技手段达到犯罪目的。与此同时,经济犯罪常常涉案人员或单位是本地区“红人”、“能人”或“重点企业”、“招商引资企业”等,关系多、神通广与地方政府及至一些执法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种干扰甚至干预比较多,影响了案件的正常侦办工作,基层经侦部门对此非常头痛,我们的民警不怕流血和流汗,就怕因人情干预而流泪,往往使一起可以顺利办结的案件夭折了,使后期取证变得困难重重,极大地挫伤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还有可能留下隐患,引起上访。公权力的介入给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

一、经济犯罪取证难的原因

(一)是经侦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经济犯罪多属于高智能性犯罪,涉及到的知识面广。税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等知识,不论从其手法还是预谋性来看,都远非一般刑事案件所能比拟。所以必须首先抓好经济犯罪侦查队伍自身建设,只有拥有一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经侦队伍,才能有效打击经济犯罪。

(二)群众缺乏对经侦工作的了解不够。至今有很多的群众认为经侦工作就是查查个人经济问题,或者认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干的就是为受害单位和公民“追钱讨债”的事情。一些经济犯罪嫌疑人,往往给人一种善人、能人的感觉,这样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忠群众不但不积极配合甚至阻挠。这样极容易为经济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使公安机关办案受到阻力。相当一批案件由于在侦办过程中由于群众及至干部的不了解而受关系网、说情风等因素的干扰、影响,要么不了了之、胎死腹中,要么引起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上访问题。

(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及人治观念的存在,影响着执法质量和效果,制约着执法环境。当前,经济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已经引起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了领导,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有些地方和部门也出现了从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出发,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错误政策,有些经济犯罪会因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地方、部门及领导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当地方政府或上级领导人为地对某些案件提出具体的放宽要求时,就会影响办案质量。

(四)是经济犯罪证据的易变性。经济犯罪证据的易变性源于经济犯罪的证据形式主要以书证证据为主,配合以物证、人证和电子证据。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随时可以将书证证据销毁,从而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五)是经济犯罪行为空间跨度大。经济犯罪在空间上扩张、延伸的具体表现就是犯罪活动的跨区域最为明显。同时新兴的网络经济犯罪,甚至并不直接与受害人见面联系,而是在通过电子邮件等手段实施诈骗,这类案件往往需要跨越千里,在异地实施调查、取证、抓捕,大大增加了破案成本,给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解决经济犯罪取证工作难的对策

(一)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领导对经侦工作的应有足够的认识,给予充分的支持。 现在有些领导对经侦工作认识不是很到位。认为经侦工作是为一方经济服务的,是保护地方经济的部门,缺乏对经侦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规范经济、发展长久经济的足够认识,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认为打击本地经济体中的犯罪会影响当地的经济,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当经济案件涉及到某一些企业、行业时,如涉及到制售假冒产品案件、行业性涉税案件,往往受到“关心”和“关照”。这样不但影响了打击力度,给正常的经侦执法工作带来影响,更严重的是使一些企业产生惰性,缺乏了自主创新意识,使一些企业乃至整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后劲不足,从长远来看反而影响和制约了一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地方党政以及公安机关领导应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对经侦工作的领导。要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把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放到应有的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对经侦工作中遇到的办案力量、办案经费等实际问题给予切实有效的解决,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侦工作的需要。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情向政府部门汇报,以争取政府部门对破案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与相关行政及金融部门的协作。某些经济犯罪有很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往往涉及工商、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如果这些部门建有一套合理的防范控制体系并有效落实、认真执行,就能够做到防范经济犯罪于未然。同时,侦查部门也应当主动与这些部门建立高效实用的联系协作机制,形成防范打击的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地挤压经济犯罪活动空间。

(三)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形成打击合力。公安经侦部门要积极与检察、法院沟通、探讨,对定性、定罪界限不清、难以准确把握的案件,在立案、报捕、起诉等重要环节应事前与检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共同研究。对经沟通还达不成共识的,必要时提交政法委召集公、检、法三家进行协调,以保证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形成打击合力,只有公检法三家认识、步调一致了,就不会因彼此间的意见分歧而造成不必要司法资源的浪费了,不至于放纵了犯罪。同时,要在金融、税务、工商、烟草、技监等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达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共识,进一步加强经侦协作机制建设。经侦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和交流,及时沟通信息情况,毗邻地区、经济交往频繁地之间要根据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主动沟通、互相配合,建立区域性协作关系,建立起良性运行的协作机制。

(四)强化经侦民警的证据意识。经侦民警作为在经济犯罪斗争中冲锋陷阵的斗士,没有过硬的本领和素质就难以应对案件中的各种复杂情况。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手段和花样百出的犯罪手法,必须下大力气加强经侦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经侦干部的知识层级结构,特别是强化经侦民警的证据意识,在头脑中形成共同的证据体系结构和证据链结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调查取证。(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公安局经侦大队

吕文波  李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