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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解读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节选)
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原则和理念是制度的基础。严格司法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重要原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指导方针。《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坚持严格司法的各项要求,坚守依法裁判的司法理念,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审判制度。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性原则,是对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统一适用的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诉讼原则,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实现办案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根本转变。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不能直接将起诉指控的事实认定为案件事实,也不能忽视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问题勉强作出裁判。
二是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判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四是坚持程序公正原则。坚守法律程序,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要秉持客观公正,确保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对抗,依法保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各项诉讼权利。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要完善庭前准备和法庭审理程序,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充分的庭前准备,是确保庭审公正高效进行的基础。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可以展示证据、沟通意见,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为庭审做好准备。法庭通过庭前会议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定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重点,确定庭审的思路和方案。《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强调“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保证法庭集中、高效审理。
一是完善庭前会议程序。法律对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为强化庭审准备工作,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细化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对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预期功能。需要强调的是,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具体方式较为灵活,主要以保障法庭集中高效审理为宗旨,并不解决罪行有无、量刑轻重等实质性问题,因此,尽管强调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但不能弱化法庭审理,更不能以庭前会议替代法庭审理。
二是完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机制。庭前会议是审判活动的重要准备环节,但由于不公开进行,为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法庭应当在庭审开始时,首先说明庭前会议的准备情况。《实施意见》要求,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顺利衔接。
三是规范撤回起诉程序。为将审判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对不符合开庭审判要求的案件,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分流处理。《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为确保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三)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一审庭审是核心,庭审规程是关键。按照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审理的原则,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要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实施意见》第三部分强调“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规范证据调查程序。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控辩争议的基础。法庭审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进行,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要严格落实举证、质证程序的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要严格规范证据质证方式,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对被告人认罪、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相对简化的质证方式。要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规则,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央《改革意见》要求,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根据法律原则,技术侦查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接受法庭质证,但考虑到此类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实施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同时,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二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实施意见》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改革重点,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出庭作证率。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提高律师辩护率,为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创造必要条件。要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探索扩展值班律师的法律职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四是完善法庭审理规程。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要进一步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实质性地参与庭审,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要坚持不偏不倚,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作为庭审的主导者,法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积极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促使庭审规范有序进行,对控辩双方的发言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等情形,法庭应当予以提醒、制止。要进一步完善量刑程序,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保证量刑公正。要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应当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应当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四)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实施意见》第四部分“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一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随着被告人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证据合法性争议已经成为庭审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为妥善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实施意见》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确立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指引,明确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根据中央《改革意见》的要求,《实施意见》着力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
三是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立足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证据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四是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治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五)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标准化的普通程序审理。《实施意见》第五部分“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要求以提高庭审质效为着眼点,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推进速裁程序改革。速裁程序是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创新。前期试点证明,速裁程序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很有必要,成效明显,对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诉讼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推进速裁程序改革,逐步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探索实行快速审理和简便裁判机制。
二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探索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对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认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应当落实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
三是完善当庭宣判制度。为落实集中审理原则,法庭应当尽可能当庭作出裁判,避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久拖不决。《实施意见》要求,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要从案件实际出发,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而不加区分地对所有案件一律当庭宣判。要进一步规范定期宣判制度,避免因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及时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