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洪树涌 陈俊先
近日,一起媒体报道的普通案件在网络引发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被害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期间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被害人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Q1正当防卫是否完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答:答案是否定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要被告人于欢不是对上述八种行为实施正当防卫,那么他的防卫行为一旦超过必要限度,仍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Q2防卫过当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刑法并没有把防卫过当独立设定为一个罪名,因此防卫人的防卫过当行为,还要根据《刑法》分则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来评价。据公开的资料,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由于被告人于欢造成一人死亡和多人轻伤的结果,因此导致一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