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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形

作者:洪树涌 詹婷婷

【基本案情】2014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陈某辉共谋向广东省惠州市一名绰号叫“阿辉”的男子购买毒品氯胺酮后进行贩卖牟利。被告人陈某粦听从“阿辉”的安排从惠州携带毒品氯胺酮到云浮市并电话联系陈某,返回由陈某辉驾车搭载陈某粦,后两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陈某辉带领下提取了陈某辉藏匿毒品。



【案件焦点】毒品犯罪中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形有哪些?

【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四、对扣押被告人陈某、陈某辉、陈某粦的手机、陈某粦的11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对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律师说法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环境条件等,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造成的损害结果、还有犯罪人的主观认罪态度和一贯表现等。

  本案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酌定量刑情节中的最后几种情形,因而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是允许的。

     除此之外,毒品犯罪在量刑时还有什么样的情形能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可供参考情形如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 60 %;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 50 %。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 5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 5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50 %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陈某、陈某辉贩卖毒品氯胺酮,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粦运输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陈某与毒品卖家联系、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并指使陈某辉交接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和指使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辉受陈某指使去交接毒品,相比陈某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陈某辉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带领公安人员找到其藏匿的毒品,依法可从轻处罚。陈某粦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减轻处罚。陈某粦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到目的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例来源:(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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