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判断鉴定机构的资质包括:
1、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项下的以下事项:
(1)、核发证书的时间、以及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间内、名称是否与有关中央政法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一致;
(2)、是否依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后办理延续登记;
(4)、是否因《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法定情形出现而被暂停部分鉴定业务或全部鉴定业务;
(6)、是否依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鉴定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报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7)、是否依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统一编入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名册》;
2、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基本情况的以下事项:
(1)是否有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的仪器、设备;
(2)是否有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合格的鉴定人;
(3)是否有符合鉴定所必须要求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特别提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鉴定机构认可是借助第三方机构公正、独立且权威的对鉴定机构之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向相关认证认可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认证认可,是物证鉴定机构从事物证鉴定业务的必要条件或硬件条件。
(二)审查鉴定人的资质
(3)是否在许可的鉴定项目范围内;
(4)是否具有被吊销、注销的法定事项存在;
(5)是否编入了《鉴定人名册》内;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事项;
2、鉴定人鉴定能力的以下基本事项:
特别提示:毒品理化检验报告是否附上相关技术职称的证据,也是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审查的重点。
作者:曹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