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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技术不是犯罪的挡箭牌

最近我们的朋友圈都被“快播案”的庭审、文章、评论所包围,热闹的气氛、直播的庭审、“能言”的王欣、“善辩”的律师、搞笑的段子,大家都在关注着这个案子。作为一个法律人,在看热闹之余,通过理性客观地分析,不难发现,技术中立和快播无罪其实都是伪命题。

一、不是所有的技术都是中立的

在快播案庭审中,王欣喊出了“技术无罪”的声音,网络上声援王欣观点的人众多。一时间,技术成为了中立的代名词。技术无罪,乍一听,貌似很有道理。然而,细想一下,不难发现这种说法的漏洞和片面。

其实,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有以下三种技术:

第一,对人类有利的“好”技术。如我国袁隆平开发的杂交水稻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粮食生产不足的问题。

第二,对人类有害的“坏”技术。现在世界上不少地方毒品犯罪猖獗,这与不断更新的制造毒品技术息息相关。而制造地沟油的技术也时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另外,黑客制作的破坏性病毒的杀伤力亦不可小觑。

第三,双重性的技术,有利也有弊。例如:原子能技术,既可用来建造核电站,也可以用来制造核武器;网络既可以给人类带来很多便利,又可能潜藏麻烦和威胁。网络的交流工具是很多从陌生人到成为夫妻的媒介,同时又导致很多家庭因为外遇而解体。

二、利弊兼备的技术的发挥取决于使用人如何应用

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由于使用者的目的不同,技术既可以是福音,也可以是祸源。原子能技术在其没有发挥副作用的时候,对人们的生活没有造成影响的时候,我们可以像王欣一样说出“技术本身并不可耻”,但如果有人使用该技术发动战争、侵略人们的时候,这个人还光荣吗?难道就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吗?同理,快播技术的使用亦然。

三、对技术有持续控制力的应用者因其技术设置的先行行为而需承担一定的作为义务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美国的一个案例Grokster案(Metro-Goldwyn-MayerStudios v. Grokster,Ltd.):Grokster开发了一种更为先进P2P技术,Grokster公司无需再为该其软件的运行提供任何服务,用户即可以实现相互间的文件检索和下载盗版音视频作品,而版权人的诉讼也随之到来。

本案中,虽然Grokster公司提供的软件本身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但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用户使用Grokster软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分享盗版音视频,且这些行为也确实给版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创立了“引诱规则”。即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教唆或引诱他人利用其服务或产品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那么即使该服务或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或行为人无法对用户的行为进行事后干预,其也要为用户使用其服务或软件而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基于如下三个主要原因判决Grokster公司构成引诱侵权:第一,Grokster公司在市场宣传过程中刻意强调其软件对于MusicShare的替代作用,并积极吸引原MusicShare用户使用其软件;第二,Grokster公司虽然对用户利用其软件检索和共享盗版作品的行为不具控制力,但却是通过在软件上嵌入广告来获取收益的,这种将广大用户的侵权用途需求转化为收益的商业模式也从侧面表明了被告希望用户更多地利用其软件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图;第三,Grokster公司在明知其软件具有传播盗版作品用途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过滤措施防止盗版作品的传播,甚至在出现相关保护措施时对其进行了积极的妨碍,其鼓励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意可谓图昭然若揭。

虽然该案与快播案案情不尽相同,但适用的原理却对快播案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一,主观上王欣对快播播放淫秽视频是明知的。2012年7月31日,在业内备受质疑的王欣在微博中称快播专注于科技,采用快播技术的不良内容与其无关。然而,几天后,王欣居然在微博中使用“宅男福音”、“看片神器”等暗示性词语来推广快播。而快播公司还建立了“小二广场”网站,在该网站直接存储了近300部淫秽视频,用户付费后才可观看。另外,就连快播的内部员工都证实在服务器内发现淫秽视频后曾向上级报告,但领导表示不用管。此外,快播在被立案查处前,曾多次因为涉嫌播放淫秽物品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警告和处罚。作为一个用户数亿的快播公司,其高管居然对快播播放淫秽视频一无所知,于情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第二,快播公司虽然对用户的行为不具控制力,但却是通过在软件上嵌入广告来获取收益的,这种将广大用户的观看淫秽视频的用途需求转化为收益的商业模式也从侧面表明了被告希望用户更多地利用其软件观看淫秽视频的意图。用户越多,嵌入快播的广告费自然水涨船高,精明的快播又怎么会不明白呢?第三,快播公司在明知其软件具有传播淫秽视频用途的情况下,并未积极采取过滤措施防止淫秽视频的传播,其鼓励用户使用快播哪怕是看淫秽视频的意图可谓已昭然若揭。快播公司辩称自己开发了110系统主动防御不良视频,但这只是在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后为了应付检查的权宜之计。而且为了顺利通过检查继续经营,快播公司屏蔽了几千个不良网站,这说明:一方面确实有很多淫秽视频在快播软件中播放,另一方面说明110系统是能主动防御到不良视频的,拦截不良视频是不能超过其能力范围,符合期待可能性,而不是法律的苛求。然而,检查通过后,快播公司就再也没有提交屏蔽的不良网站给网监部门,而相应的证人证言也证实110系统基本成为摆设,快播公司及高管怠于行使监管职责的事实昭然若揭。

根据不作为义务理论,快播公司作为技术的应用者,且投入使用后其对该技术依然有控制力,在其明知快播播放大量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且应知在中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是犯罪的情况下,有义务积极采取过滤措施防止盗版作品的传播,而快播公司除了应付检查外,没有采取积极采取措施去阻止,构成了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四、快播的行为构成传播

一)传播的定义。

张明楷教授认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指出,“传播”即为“广泛散布”的意思。

百度百科中的“传播”是指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信息是传播的内容。传播的根本目的是传递信息,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通过有意义的符号进行信息传递、信息接受或信息反馈活动的总称。“传播”在汉语中是一个联合结构的词,其中“播”多半是指“传播”,而“传”是具有“递、送、交、运、给、表达”等多种动态的意义。这就指明了“传播”是一种动态的行为。

由此可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指能够流传到不特定人手中,被人观看到。

(二)快播的行为构成传播

根据快播使用的P2P点对点协议,用户A在播放一个视频时,该视频就自动储存在快播公司的服务器上,当用户B也用快播看该视频时,快播就会从快播服务器和会员甲的电脑上同时下载该影片。“只要有一个资源,每一个用快播播放此影片的电脑都会形成一个新的站点,影片资源会成几何指数增长,为想获得该影片的快播会员提供下载源。”,此时的快播已经不是简单的纯粹的播放器,而是集DVD播放器、集合资源搜索、推荐等功能为一身的传播平台。客户越多时,这种平台的功能越明显。而快播作为一个用户达到数亿的播放器,其平台的作用和影响力可想而知。

五、关于快播的营利

王欣在庭审中称快播通过广告费、会员费等费用盈利,而快播播放器本身是免费的。貌似王欣等人是无辜的。但是,通过以下几点可以得知,王欣等人通过播放淫秽物品营利的事实依然无法掩盖的。

首先,网络上的播放器基本都是免费的,因为播放器的盈利点不在于播放器的播放本身,而主要在于依靠附着在其身上的用户人气数获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同理,QQ、微信、电子邮箱等网络软件的使用本身也是免费的。

其次,使用快播的用户越多,快播能收取的广告费就越高。

再次,在严厉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的中国,淫秽物品在网上实际上成为某种稀缺资源。一旦有满足这个需求的播放器出现,其人气自然大幅上涨。而且,在快播的小二广场,里面存储的都是淫秽视频,需要交费才能观看,而这部分收入自然也是快播的营利。

最后,快播和淫秽视频捆绑获利。在众多播放器竞争激烈的时代,快播之所以在没有技术创新的前提下几年内便能独步天下,之所以在很多人心中快播就是淫秽视频的代名词,与其播放淫秽视频息息相关。

六、关于快播等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有序社会秩序的建立。传播淫秽物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诱发部分性犯罪,破坏公序良俗。而快播作为一个用户达到数亿的软件,其行为的影响与一般的传播淫秽物品的个人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快播的这种通过传播淫秽物品获得竞争优势的做法,不利于该行业的公平竞争,容易造成恶性竞争和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快播虽然曾经辉煌一时,但是这种抛弃社会责任感、触碰法律底线的辉煌注定只是梦中花、水中月。而网络社会并不是法律的真空,如果抱着侥幸心理,最终只会自食苦果。希望该案可以给所有的互联网企业一个启示:合法经营才能飞得更高走得更远。